June 2026

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解析(二)

接续先前文章,本文以下浅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案例四:医美服务无资质,虚假宣传判三倍赔偿

案情回顾:张某在某化妆品店接受瘦脸针注射、隆鼻等医美项目,共计支付服务费5万余元。该化妆品店声称其具有医疗美容资质,所使用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然而,张某在接受服务后,陆续出现鼻部、面部结节、红斑等不良反应,经多次修复后仍未见好转。张某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查询,发现该化妆品店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本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法定资质。张某认为该化妆品店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该化妆品店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仍向张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谎称具有资质、产品合规,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遂判决该化妆品店返还张某服务费5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

本案是医疗美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裁判逻辑体现了对新兴消费领域乱象的有力整治。首先,明确了医疗美容服务的法律属性。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对医疗美容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案将该化妆品店的无证经营行为与欺诈挂钩,确立了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其次,界定了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该化妆品店不仅在资质问题上弄虚作假,还在产品安全问题上隐瞒真相,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法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救济,也是对违法经营者的严厉惩戒。第三,回应了医疗美容行业的治理难题。近年来,医美行业“黑机构”“黑医生”“黑产品”问题频发,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本案以司法裁判的方式释放明确信号:医美服务必须回归医疗本质,任何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这对于规范医美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颜值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五:宠物交易品种造假,虚假证书构成欺诈

案情回顾:高某希望购买一只纯种博美犬,通过网络平台找到某宠物公司。该公司向高某展示犬只照片和视频,并承诺所售犬只为纯种博美,可以提供品种证书。高某向该公司支付8000余元购买了一只博美犬。收到犬只4天后,高某带犬只前往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犬只存在健康问题,需要进行治疗。更令高某意外的是,经专业机构核实,该公司提供的品种证书系伪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犬只为博美犬。高某认为某宠物公司在宠物品种、健康状况等关键信息上存在虚假陈述,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购买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审理认为,宠物品种对宠物市场价值具有重大影响,品种证书是证明宠物品种真实性的重要凭证。某宠物公司作为经营者,向高某提供伪造的品种证书,且交付的犬只在接收后短时间内即被发现存在健康问题,与该公司承诺的品质严重不符。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宠物公司退还高某购买款8000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4万余元。

本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延伸至活体宠物交易领域,具有重要的规则确立意义。首先,明确了活体宠物交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践中,关于宠物是否属于“商品”、宠物交易是否适用消保法,曾存在一定争议。依据本案可推论,法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宠物,属于消保法调整的消费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定义务。这一裁判规则为日益增长的宠物消费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其次,确立了宠物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宠物的品种、健康状况、免疫记录等信息,直接影响宠物的市场价值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经营者对这些关键信息负有真实、全面、准确的告知义务。本案中,某宠物公司提供伪造品种证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息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三,回应了宠物消费市场的现实痛点。随着“宠物经济”持续升温,宠物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行业标准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较为突出。部分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净化宠物交易市场环境。

三、案例六:虚假宣传“坑老”骗老,司法亮剑守护夕阳红

案情回顾:60岁的孙某某通过网络看到赵某某发布的产品宣传信息。赵某某宣称其销售的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多种神奇功效。出于对健康的渴望和对宣传信息的信任,孙某某前往赵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体验。在体验过程中,赵某某进一步夸大产品功效,反复劝说孙某某购买。最终,孙某某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

然而,在后续理疗过程中,孙某某发现所谓的“理疗”实际上只是使用普通护肤品进行常规护理,与宣传中声称的治疗功效毫无关联。4个疗程过后,孙某某的身体状况没有任何改善。孙某某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多次与赵某某交涉要求退款,均遭拒绝。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退还理疗费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及解析: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在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宣称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但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赵某某的行为利用了老年消费者追求健康的迫切心理,诱导其作出错误消费决策,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赵某某退还孙某某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本案是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对老年群体的特殊保护。首先,明确了针对老年人的消费欺诈认定规则。老年消费者因信息获取能力、辨别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成为消费欺诈的受害者。本案中,赵某某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关注和对疾病的担忧,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体现了对老年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司法理念。其次,划定了健康产品宣传的法律红线。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效,属于医疗器械或药品的专属权利。普通理疗产品、保健产品不得进行治疗功效的宣传。本案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司法否定,有助于遏制“保健品坑老”乱象,维护老年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三,彰显了惩罚性赔偿的震慑功能。三倍赔偿不仅是对孙某某个人损失的弥补,更是对赵某某违法行为的惩戒。1万余元的理疗费,3万余元的赔偿金,让违法者付出了沉重代价。这一裁判结果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利用老年人健康焦虑进行虚假宣传、牟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综上,上述案例虽涉及不同消费领域,却共同展现了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深度与广度。无论消费形态如何变化、消费领域如何拓展,法治始终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平营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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