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6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下称“《正式稿》”)正式施行。《正式稿》相较于 2025 年 11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两版条文在立法导向、裁判尺度、维权路径上存在多处根本性改动。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删去多项带有宽松倾向的条款,压缩建筑市场各类违规行为的司法容错空间,回归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删除资质豁免相关条款

《正式稿》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征求意见稿》曾拟对劳务分包、小型家装工程设置资质例外规则,允许特定情形下欠缺资质不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则存在被滥用、规避《建筑法》资质强制规定的风险。《正式稿》未采纳该豁免设计,回归原有效力判断规则: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劳务分包项目,承包方不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从源头规制无证施工、违法分包乱象。

二、删除设计变更价款专属计价规则

《征求意见稿》曾为增量工程、设计变更单独设置裁判标准,变相减轻施工方举证义务。《正式稿》废除该特殊规则,将新增工程量、设计变更价款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至施工方。若无法提交书面签证、双方确认文件等证据,施工方主张的增量工程款将因举证不足难以获得支持,倒逼施工单位完善现场签证与施工资料留存工作。

三、删除劳务分包专属管辖条款

《征求意见稿》将劳务分包纠纷纳入建设工程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易引发管辖争议。《正式稿》取消该特殊规定,劳务分包纠纷不再强制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统一适用普通合同管辖规则: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未作出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清晰区分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边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而在保留条文的修订中,《正式稿》相较《征求意见稿》有三大核心改动,直接重塑了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格局。

一、重塑实际施工人维权逻辑

《征求意见稿》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正式稿》彻底废除该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实际施工人仅能起诉上手承包人;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需另行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同时举证承包人怠于主张债权,诉讼举证难度大幅增加。仅农民工工资保留特殊救济通道,劳动者可直接起诉总承包、建设单位垫付薪资。

二、统一质保金起算节点

《正式稿》第十四条(对应《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对中途撤场情形质保金起算规则作出调整。《征求意见稿》区分合同效力:合同解除自承包人退场起算;合同无效且承包人已退场的,例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正式稿》删除该例外,统一以承包人退场之日作为质保金返还期限起算点,仅退场后才解除合同的以解除之日起算。该修订以施工现场管控转移为基准,不再依附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时间,避免诉讼周期拉长质保责任。

三、限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征求意见稿》曾将农民工对应的停工工资损失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正式稿》第十七条予以删除,仅工程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息、违约金、窝工损失均为普通债权。

此外,《正式稿》新增两大创新规制条款。一是增设财政审计期限限制(第十三条),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拖延审计、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业痛点,在合同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下,当事人未约定审计期限的,审计、财政评审的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非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出具相应结论,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效破解“以审代结”的维权难题。二是建立民行刑衔接机制(第二十二条),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发现资质借用、无资质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等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实现民事追责、行政追责、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

综上,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宽松包容导向,《正式稿》整体呈现去宽松化、归规范化、强责任化的修订特征,对建筑业各方的合规管理和诉讼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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