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6

《商事调解条例》——开启商事争议解决新篇章

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31日公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结束了长期缺乏统一上位法规范的历史,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关键举措。

《条例》构建了从主体准入到效力保障的完整制度体系。首先,明确界定适用范围,将商事调解限定于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明确排除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等非商事争议(第二条)。其次,严格规范调解组织与人员,规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有30万元以上资产、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等条件,并实行市级初审、省级批准的两级审批程序(第八、九条)。商事调解员需满足四类资质之一,例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有3年调解经验;或律师、仲裁员、法官等法律从业满3年;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十二条)。再者,确立核心程序规则,强调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申请,一方拒绝则不得调解(第十四条);以不公开为原则,调解方负有严格保密义务(第十九条);并明确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最后,强化协议效力保障,明确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十二条),并可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可依国际条约寻求境外执行(第二十三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多方面体现了前瞻性设计。一是突出国际化导向,支持国内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也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第二十四条);鼓励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第二十五条);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第二十六条)。二是鼓励科技赋能,明确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调解质效(第十八条)。三是探索机制创新,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可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第二十四条),借鉴了国际上的灵活实践。四是构建双层监管,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第四、五条),并设立了针对违规行为的明确罚则(第二十八至三十条)。

总体而言,《条例》的实施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为市场主体提供了高效、灵活、保密的争议解决新选项,有助于降低解纷成本、维系商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性的制度供给,旨在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和竞争力(第六条)。此外,《条例》通过完善与诉讼、仲裁等的衔接机制(第七条),有力推动了“调解+诉讼/仲裁”有机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形成,成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治保障。随着配套细则的完善和实践的深入,商事调解有望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与诉讼、仲裁并驾齐驱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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