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04, 2017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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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
2017.11.4
文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新版《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新法」)。 》,修改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以及有關迷惑消費者、商業機密、商業賄賂、有獎銷售等行為的規定,並增加了有關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新法將於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具體條款如下。
一、基本原則的調整
此次修改首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大修改,將第一條中的“市場交易中”修改為“生產經營活動中”,將以前的“公認的商業道德」改為「商業道德」。不僅措詞更加嚴格,也擴大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範圍。
此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由原先的「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改為「經營者違反法律、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秩序或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這不僅理順了邏輯,也更明確地表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護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重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修改
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時間較早,隨後又制定了其他競爭法,各競爭法中的多項規定存在重複和矛盾。此次修正案針對此問題,刪除了有關公用事業企業限制競爭、濫用行政權力、搭售、招標投標、虛假廣告等行為的規定,並明確了對此類反競爭行為的限制。
另一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市場上也出現了新的不公平競爭行為。此次修改也將先前的“商標、包裝、室內裝潢”範圍擴大為“標籤”,使立體商標也受到保護。將原“企業名稱”改為“企業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並增加企業的簡化名稱、別名、筆名、譯名。制定了多項規定,以進一步加強對旨在混淆視聽的行為的保護。此外,新法修改了關於虛假廣告的規定,將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擴大到涵蓋虛假行銷,「有組織的虛假交易」行為也納入了打擊範圍。同時,新法也對網路上不正當的網路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禁止業者利用科技手段實施妨礙、擾亂其他業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服務正常運作、影響使用者權益的行為。 。
三、法律責任的修改
與先前的法律要求相比,新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更為嚴重。較輕處罰的罰款最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較重處罰的罰款最高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特別是對於侵害他人商業機密、造成市場混亂的行為,新法明確新增最高300萬元的法定賠償。此外,新法也規定了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並存,並優先將損害賠償歸為民事責任。
新法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以來的首次修改,是立足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的。這對於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強化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對企業的合規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新版《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新法」)。 》,修改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以及有關迷惑消費者、商業機密、商業賄賂、有獎銷售等行為的規定,並增加了有關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新法將於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具體條款如下。
一、基本原則的調整
此次修改首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大修改,將第一條中的“市場交易中”修改為“生產經營活動中”,將以前的“公認的商業道德」改為「商業道德」。不僅措詞更加嚴格,也擴大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範圍。
此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由原先的「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改為「經營者違反法律、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秩序或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這不僅理順了邏輯,也更明確地表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護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重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修改
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時間較早,隨後又制定了其他競爭法,各競爭法中的多項規定存在重複和矛盾。此次修正案針對此問題,刪除了有關公用事業企業限制競爭、濫用行政權力、搭售、招標投標、虛假廣告等行為的規定,並明確了對此類反競爭行為的限制。
另一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市場上也出現了新的不公平競爭行為。此次修改也將先前的“商標、包裝、室內裝潢”範圍擴大為“標籤”,使立體商標也受到保護。將原“企業名稱”改為“企業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並增加企業的簡化名稱、別名、筆名、譯名。制定了多項規定,以進一步加強對旨在混淆視聽的行為的保護。此外,新法修改了關於虛假廣告的規定,將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擴大到涵蓋虛假行銷,「有組織的虛假交易」行為也納入了打擊範圍。同時,新法也對網路上不正當的網路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禁止業者利用科技手段實施妨礙、擾亂其他業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服務正常運作、影響使用者權益的行為。 。
三、法律責任的修改
與先前的法律要求相比,新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更為嚴重。較輕處罰的罰款最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較重處罰的罰款最高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特別是對於侵害他人商業機密、造成市場混亂的行為,新法明確新增最高300萬元的法定賠償。此外,新法也規定了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並存,並優先將損害賠償歸為民事責任。
新法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以來的首次修改,是立足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的。這對於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強化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對企業的合規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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