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财政部等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2022.12
温坚坚、黄郁婷
近年来,中国大陆对电子烟行业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在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曾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该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还曾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公告》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明确征税对象
《公告》明确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因此需注意,电子烟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二、明确消费税纳税人
《公告》指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就纳税人的问题,提醒注意,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三、明确税率
《公告》规定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此外需注意的是,《公告》明确纳税人出口电子烟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因此电子烟出口应不会受此《公告》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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