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2022.07
裴彦婷、黄郁婷
为缓解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国家自2022年三月以来多次发文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批发零售等行业”[1]企业于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存量和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但与此同时,国家也强调了要防止骗取退税款的发生。为此,2022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下称《通知》),指出要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
一、通知内容:
根据《通知》,上述中央六部门将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案件情况,采取联合执法、共同办案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联合调查取证,积极推动涉税违法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联合检查调查。这其中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案件的牵头查办,公安部门与检察机关将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办与批捕、提起公诉,海关将会协助数据与信息的提供,银行与外汇管理部门将协助资金的追索与查处。可以看出,六部门的联动将极大地提高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可能性以及办案的效率。
除此之外,《通知》也指出,为大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骗税的社会氛围,也会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类分级开展典型案件曝光。因此如果确实有涉及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行为,对企业形象来说也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二、发布意义:
《通知》的发布也再一次表明企业的税务合规面临着更加严格的执法环境。虽然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压力,但也仍应注意合规风险,万不可铤而走险。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可以针对应缴未缴部分的税款处以最高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八条等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实践提示:
就企业税务合规风险中常发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定罪量刑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实际上,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一系列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查处[2],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都被税局通过大数据分析甄别出来,并被处以行政罚款。因此也再次提醒企业注意税务合规,避免受到税收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21号公告)》,将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含个体工商户),合称“批发零售等行业”。
[2] 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chinatax.gov.cn)(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5734/content.html);海南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chinatax.gov.cn)(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5732/content.html);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chinatax.gov.cn)(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5731/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