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及财政主管机关出台劳动人事相关抗疫措施

2022.05

裴彦婷、黄郁婷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就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若干政策措施——《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为疫情纾困提供了制度保障,尤其是其中关于援企稳岗稳就业与维护劳动关系相关措施值得广大企业予以关注。

一、援企稳岗稳就业措施

为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措施》提出了六项保障,包括有以下等内容:

1. 延续运行时间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2. 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

该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或暂缓收取被孵化企业的房租;二是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对于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3. 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

对于见习基地和参加见习的学员,如因疫情管控造成缺勤的,缺勤天数计入正常见习出勤天数;造成见习中断的,相应的见习期与生活费、带教补贴顺延;造成见习期未满的,如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仍可享受。

4. 支持共享用工模式

鼓励企业共享用工缓解用工问题,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除将给予平台支持以及用工指导之外,将继续给予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5. 全面强化就业服务

通过多种举措促进精准就业,特别是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将建立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工作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员工招聘、用工调剂、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等问题。

6. 加大在线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如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了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在线职业培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在线职业培训补贴。(具体申领方式企业可以参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在线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4号)”)

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措施

针对因疫情可能受到各种不稳定因素影响的劳动关系,《措施》指出要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针对劳动关系问题积极协商,双方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

针对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措施》仍然鼓励协商处理,并提出以下处理原则:

1. 强制隔离的,正常支付工资

即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 隔离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医疗期与病假处理

即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3. 受管控措施影响停工或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鼓励在协商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即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措施》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具体来说,如企业受疫情影响需要停工停产的,首先可以通过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支付的标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停工停产发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该月仍应正常发放工资;如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该月劳动者有正常提供劳动的,按照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支付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发放生活费[1]

如员工因管控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达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矛盾[2],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建议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

除此之外,《措施》还指出,因疫情影响导致工伤认定申请和审理受阻的,可以顺延相应期限;企业有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业务需要办理的,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12333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在线办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能遭受各方面的压力,但正如《措施》指出的,仍应与劳动者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调岗调薪,稳定就业,不要轻易裁员,如有共享用工的,建议与借调单位协商好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的安排,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关注各项政府补助,缓解燃眉之急。倒春寒虽然寒冷,但毕竟已是春天,经此一役,必将迎来长久的温暖。


[1]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第四条

[2]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03.31)》第五条

[3]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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