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3.02
张凯旋、黄郁婷
2023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监督的范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
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时,如有根据《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且对异议裁定不服、或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等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其释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救济途径,一般不作为执行复议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受理。针对人民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以及在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后又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时,不予受理。
二、申请执行监督的时效
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
申请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但最高人民法院应受理以下情形的执行监督申请:(一)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审查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执行复议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结案方式和形式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结案方式外,执行监督案件还可采用以下方式结案:(一)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撤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复议法院重新审查;(二)按撤回执行监督申请处理;(三)终结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当作出执行裁定,但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驳回通知书。
本网页上所有上海理慈法律新知资料内容(「内容」)均属上海理慈律师事务所所有。上海理慈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上海理慈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页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上海理慈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页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上海理慈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上海理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