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01

姜丽慧、黄郁婷

202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多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原则

《原规定》制定于2002年,当时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入世”时涉外审判力量不足的掣肘,但存在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情形。《规定》第一条以《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为依据,明确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非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规定》明确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则是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创新调整级别管辖标准

鉴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规定》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不同区域确定了不同标的额的管辖标准,指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及四大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4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而其他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列明不适用《规定》的案件情形

对于一些专业性强且复杂的案件,《规定》第六条明确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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