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2022.06

陈姣姣、黄郁婷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就加强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努力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

首先,《意见》(一)结合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更加明确地列举了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范围。如下列案件符合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情形,亦适用一裁终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工伤医疗费;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其次,《意见》(一)还对诉讼程序就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裁审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是特殊情形的除外。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除外。

另外,《意见》(一)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此次《意见(一)》的修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仅仅限制用人单位进一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不限制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终局裁决制度仍然秉承了劳动法领域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当然,就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而言,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特定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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