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
2022.03
吴迪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
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的保护要求,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二、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
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
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
《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