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2.09
吴迪、黄郁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22〕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做出了相关规定,《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生效。主要包括有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定义、资质要求、投资内容、监管要求等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定义
根据《公告》,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由此可见,《公告》主要将境外机构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为主权类机构投资者,一类为商业类机构投资者,针对这两者,也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投资主体应注意区分。
二、商业类机构资质要求
根据《公告》,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内容
就允许的交易来说,根据《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就交易方式来说,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同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而如果境外投资机构同时拥有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的情形下,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四、监管要求
根据《公告》,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而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则被要求根据各自职责,遵循《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除此之外,《公告》还对各类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履行的监管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同时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同样适用《公告》的规定。
总的来说,《公告》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并未设置特别高的准入门槛,程序上也遵照已经有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对于已经熟悉中国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来说,应该可以享受到不少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