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2.02

张凯旋

2021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公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及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定义: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二、设立和许可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或更名设立两种方式,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三)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

三、经营规则

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保险集团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一)保险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但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办法规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但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境外主体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四、公司治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公司治理框架。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保险集团公司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不得持有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

五、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具体投资之非保险子公司类型包括:(一)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二)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权限、流程和责任,落实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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