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重点解读

2022.10

姜丽慧、黄郁婷

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起草单位[1]。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2022年6月24日,《草案》被发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乃民事强制执行的首次单独立法,其分为4编17章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及附则。《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式出台生效后将取代《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将对《草案》的主要亮点内容进行重点解读。

一、将申请执行时效并入诉讼时效概念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草案》第三章“执行依据”则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其第十五条提出,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权利,其时效适用《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三年的,执行依据作出后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不仅与《民法典》保持了一致性,也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从程序上加强了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已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在此基础之上,《草案》又作了两项重要的修改。

首先是现场报告制度,《草案》第四十六条指出,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应当于指定的日期亲自到场报告。当日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日期。《草案》首次明确要求被执行人需要亲自到现场,而在《财产调查规定》中则并无此要求。虽然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客观上不会因其是否到现场而有所改变,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亲临法院直观感受公权力的威慑力,可以减少其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并促使其积极偿还债务。特别是,有些执行难的情形不是因为当事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是其因种种原因拒不配合,之后可观察是否因为这种亲自报告的机制而可以提高执行成功机率。

此外,《草案》还提出建立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数据库,第四十九条指出,人民法院设立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数据库,登记存储报告内容。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实务上常见的情况是,债务人被不同的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些独立的案件中,每个债权人需各自分别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现状,法院也需多次分开处理信息。而依据前述条款,针对同一个债务人,任一申请执行人都可以申请使用被执行人曾经报告过的财产信息,从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明确律师调查令制度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往往比较困难,虽有前述的财产报告制度,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情况却不尽理想。一方面,人民法院虽有权调查但客观上却人手不足;而另一方面,律师调查又面临着没有相关权限的困境。律师调查令制度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前述的矛盾,但遗憾的是,目前此制度在实践中仍是非常罕见,且其实质上还未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主要仍是以各类指导性意见、规范性文件为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遭被执行人质疑没有法律依据[2]

《草案》第五十二条以法律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了规定,其指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草案》明确肯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使得律师在查找财产时能有法院公权力作为后盾支持,从而进一步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四、协助执行之“合力”搜寻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若其故意隐匿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则始终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除此之外,财产类型复杂多样,搜寻时往往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但作为非所有者不一定有此权限。据此,《草案》在“协助执行”一节中强调了“合力”搜寻财产线索,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实施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等。同时,为确保各方的配合,第七十三条亦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不对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协助执行内容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是不得停止协助。

五、拒不执行行为之按日罚款制度与特殊拘留制度

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年均办理1016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年均1.85万亿元[3],但实践中仍普遍存在逃避执行的现象,影响了胜诉权益的及时实现,不少当事人空有一纸胜诉判决书,其民事权益还是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针对一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草案》提出了按日罚款制度,其第一百八十八条指出,被执行人占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标的物而拒绝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但是累计罚款的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此外,《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还针对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作出特定行为,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规定了特殊拘留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多次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前述两项制度大大加强了制裁力度,使得“老赖”违法成本增加,从而提升执行效果。

除了前述介绍的与财产查询和执行有关的五个方面外,《草案》还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体制、执行送达制度、互负同时履行为执行内容的执行、执行监督制度、查封制度、共有财产的执行等事项作了调整与规定。目前《草案》已结束征询意见,相信《民事强制执行法》将很快正式出台,本所会持续关注其动向并分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3381.html

[2] 中国法院网:完善律师调查令的制度保障: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6/id/4082552.s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初审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保障: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3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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