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假(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生法》”)修正案,全面两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晚婚晚育及延长婚假的规定被取消,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仍被保留。
本次修正案主要是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如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有鉴于目前全国平均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规定,并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删除了此前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但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都将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按惯例,《计生法》未明确的具体奖励,授权地方立法机构予以确定。故企业在调整内部规章制度时,仍应注意地方政府规章,是否有对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生法》”)修正案,全面两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晚婚晚育及延长婚假的规定被取消,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仍被保留。
本次修正案主要是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如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有鉴于目前全国平均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规定,并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删除了此前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但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都将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按惯例,《计生法》未明确的具体奖励,授权地方立法机构予以确定。故企业在调整内部规章制度时,仍应注意地方政府规章,是否有对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做出更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