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伴随着房地产所有权转让,通常会涉及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赋征收的问题。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地产交易,其所涉及的契税和营业税将能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契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原先的契税优惠政策,是以“普通住房”为区别标准,而“普通住房”的标准各地不一。以上海为例,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以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属于“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者,得享受优惠政策。
新的优惠政策却改变了过去以“普通住房”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而改以房屋面积90平方米为区别标准。无论是否为唯一住房,只要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皆按1%缴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二套房,按照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营业税政策
原先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是以针对5年购买年限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后再行区分是否为普通住房而有不同标准。(参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则不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只要是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一律免征营业税。
关于适用范围
除了北上广深外,所有城市、地区皆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北上广深则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即于北上广深四大城市范围内所购买的第二套住房皆不享有契税优惠政策,且于该四大城市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伴随着房地产所有权转让,通常会涉及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赋征收的问题。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地产交易,其所涉及的契税和营业税将能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契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原先的契税优惠政策,是以“普通住房”为区别标准,而“普通住房”的标准各地不一。以上海为例,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以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属于“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者,得享受优惠政策。
新的优惠政策却改变了过去以“普通住房”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而改以房屋面积90平方米为区别标准。无论是否为唯一住房,只要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皆按1%缴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二套房,按照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关于营业税政策
原先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是以针对5年购买年限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后再行区分是否为普通住房而有不同标准。(参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则不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只要是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一律免征营业税。
关于适用范围
除了北上广深外,所有城市、地区皆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北上广深则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即于北上广深四大城市范围内所购买的第二套住房皆不享有契税优惠政策,且于该四大城市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