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主要针对夫妻生育二孩以及婚假、产假等政策进行修正,影响一般民众权益甚巨,因而受到广泛关注。
关于二孩政策的修正
为了落实去年年底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决定对“二孩”政策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此项生育政策系转变为允许生育两个孩子(“二孩”),而不是允许怀孕二次(“二胎”)。因此,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下,本决定针对再婚家庭做出了再生育子女规定。就再婚家庭而言,以下3种情况可再生育子女,其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得再生育子女;其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亦得再生育子女;其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被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换言之,若是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已共同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则不在“全面二孩”政策的范围内,不得再行生育子女。
关于婚假、产假的修正
去年年底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关于晚婚假的规定,只保有一般3天的婚假。本决定针对上海市内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在3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
另就国家产假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本决定在这基础上规定女方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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