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中国大陆)

2016.11.09
程玉祥律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进一步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9日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以知识产权与城市创新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主题,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以知识产权强县(区)、强局、强企建设为抓手,建设一批创新活力足、质量效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知识产权强市,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指导意见》以凝聚改革动力、深化创新引领、聚合发展优势及坚持统筹布局为基本原则,按照“对标国际、领跑全国、支撑区域”的要求,采取“工程式建设、体系化推进、项目式管理、责任制落实”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到2020年,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及其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建成20个左右具备下列特征的知识产权引领型创新驱动发展之城:
一、建成内容全面、链条完整、环节畅通、职责健全、服务多元的城市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
二、建成覆盖创造获权、用权维权等知识产权全链条,集成授权确权、司法审判、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
三、建成开放创新、集聚融合、绿色低碳、可持续的知识产权产业发展体系。
四、建成引领区域、均衡发展、互动协作、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机制。
到2030年,在国家主要城市群中全面形成特色鲜明、体制顺畅、集聚融合、充满活力、更加开放的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更指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要达到“四个一流”标准,即城市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知识产权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城市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指导意见》部署了实施知识产权五大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分别为:管理能力提升工程,适应创新需求;大保护工程,营造创新创业环境;运用促进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质量提升工程,增强发展后劲;发展环境建设工程,扩大开放合作。在组织实施方面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做好申报组织和方案编制,并强化督促考核和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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