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国大陆)
2017.5.23
陈彦初律师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现行法中的36个条文作了修正,修正后仍为8章86条,主要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主要修改内容
1、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
意见稿提出修改第三十四条,将现行法规定的“基本农田”制度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对于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实施特殊保护,并将对其设置特殊标志,公告其位置,以保证永久基本农田得到切实的保护。
2、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意见稿提出在现行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被征收,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自由流转。
3、改革宅基地制度
意见稿提出修改现行法第六十二条,除要求农民申请宅基地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占用农用地的,还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同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民依法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允许集体组织对宅基地进行回购再分配。
4、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意见稿在现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要求在土地征收前,先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并要求将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且征求村民的意见。同时,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的内容,并在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的修改中,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包括先补偿后征地、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
二、评析
根据国土资源部对该意见稿的说明,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解决因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引发的社会矛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宅基地用益物权尚未得到完整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土地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仍然较为低下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的原则下,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修法的重点,同时配套修改与三项改革相关的内容,并将十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适当吸收上升到法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法仍然是针对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的修改,对于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仍需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而此次修订也增加了各地方政府的责任,尤其是对于农村征地,各地预计也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可以预计,此次修订对于中国的土地市场应该会有较大的影响,但仍需关注政府进一步的各种实施性措施。
陈彦初律师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现行法中的36个条文作了修正,修正后仍为8章86条,主要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主要修改内容
1、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
意见稿提出修改第三十四条,将现行法规定的“基本农田”制度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对于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实施特殊保护,并将对其设置特殊标志,公告其位置,以保证永久基本农田得到切实的保护。
2、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意见稿提出在现行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被征收,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自由流转。
3、改革宅基地制度
意见稿提出修改现行法第六十二条,除要求农民申请宅基地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占用农用地的,还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同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民依法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允许集体组织对宅基地进行回购再分配。
4、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意见稿在现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要求在土地征收前,先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并要求将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且征求村民的意见。同时,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的内容,并在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的修改中,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包括先补偿后征地、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
二、评析
根据国土资源部对该意见稿的说明,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解决因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引发的社会矛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宅基地用益物权尚未得到完整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土地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仍然较为低下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的原则下,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修法的重点,同时配套修改与三项改革相关的内容,并将十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适当吸收上升到法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法仍然是针对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的修改,对于具体的操作性问题,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仍需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而此次修订也增加了各地方政府的责任,尤其是对于农村征地,各地预计也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可以预计,此次修订对于中国的土地市场应该会有较大的影响,但仍需关注政府进一步的各种实施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