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17.6.27
陈彦初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27日公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出台办法旨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完善专利审查程序。
《办法》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共十五条。其中,第二至四条,对适用之专利案件范围及情形作出规定;第五至八条,对申请条件、审理数量、申请方式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第九至十一条,对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审核及结案期限,和申请人回复及补充期限作出规定;第十二至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案子,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的情形作出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优先审查制度范围涵盖了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办法》简化办理手续优化程序,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对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推荐意见;
《办法》同时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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