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2018.3.18
陈姣姣律师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前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及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办法》自2018年3月18日起试行。《办法》分别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及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等;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
二、《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根据拟转让知识产权的类别,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四、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细则。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陈姣姣律师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前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及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办法》自2018年3月18日起试行。《办法》分别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及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等;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
二、《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根据拟转让知识产权的类别,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四、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细则。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