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4.27
陈姣姣律师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提升外资银行营商便利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通知》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通知》明确了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如管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及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其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人民币及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管理行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应依照法规规定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后,方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对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三、《通知》规定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增设分行时,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四、《通知》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加强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应加强对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的管理。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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