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26
温坚坚律师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近日联合发文,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就设计来说,《暂行办法》规定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
就生产来说,《暂行办法》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电池进行编码,同时应当使汽车生产企业可以记录该电池编码信息,并将其上传至溯源信息系统。
就回收来说,《暂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电池回收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具体来说,汽车生产企业要承担记录新能源车辆所有人信息、建立维修服务网络、建立回收网点以及公开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等责任。而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则被要求在提供电池维修、更换等服务时核实车辆所有人信息,并将廢舊的电池移交正规的回收服务网点,不得随意移交给他人。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
二、综合利用
为了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暂行办法》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电池进行利用。
对于梯次利用企业来说,《暂行办法》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应当集中贮存后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对于再生利用企业来说,《暂行办法》要求其也应当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三、监督管理
就监督管理来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除此之外,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暂行办法》还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总的来说,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各个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着力于建立一个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的设计、生产及回收网络,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合规义务,但是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温坚坚律师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近日联合发文,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就设计来说,《暂行办法》规定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
就生产来说,《暂行办法》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电池进行编码,同时应当使汽车生产企业可以记录该电池编码信息,并将其上传至溯源信息系统。
就回收来说,《暂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电池回收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具体来说,汽车生产企业要承担记录新能源车辆所有人信息、建立维修服务网络、建立回收网点以及公开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等责任。而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则被要求在提供电池维修、更换等服务时核实车辆所有人信息,并将廢舊的电池移交正规的回收服务网点,不得随意移交给他人。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
二、综合利用
为了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暂行办法》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电池进行利用。
对于梯次利用企业来说,《暂行办法》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应当集中贮存后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对于再生利用企业来说,《暂行办法》要求其也应当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三、监督管理
就监督管理来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除此之外,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暂行办法》还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总的来说,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各个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着力于建立一个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的设计、生产及回收网络,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合规义务,但是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