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18.04.28
陈姣姣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4月28日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12年10月施行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进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旧规则》同时废止。《新办法》的五个重点改革措施摘要如下:
一、《新办法》首先新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类型,在第二条第三项增加了“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一类。
二、《新办法》删除旧规则对业务范围的限制。但为防止无序申请证券业务牌照,在第五条第二项要求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初始业务范围应与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新办法》提高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要求境外股东必须是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且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等。
四、《新办法》删除了旧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的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将不再被要求有一家境内证券公司作为内资股东。
五、《新办法》放宽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在第七条第二款做出了原则规定“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体现出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即允许合资证券公司由境外投资者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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