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03

裴彦婷、黄郁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9日发布第1号公告,即《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并同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进行了调整。此次出台的政策主要涉及免税额、优惠税率、加计抵减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相较于2022年的政策,略有调整,具体见下文:

一、主要变化

年度 2022年 2023年
免税额 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1]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优惠税率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 实施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实施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
加计抵减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可抵扣进项税的10%[3] 可抵扣进项税的5%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可抵扣进项税的15%[4] 可抵扣进项税的10%

二、销售额的计算

根据《征管公告》,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合并销售额,剔除不动产销售额。但仅就销售不动产来说,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按其纳税期、征管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其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此外,就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收取的租金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的,其减免的额度也根据此次小规模纳税人减免额度的调整而调整,即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已发生业务的追溯问题

根据1号公告,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根据《征管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对待: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仍按照原适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在2023年1月1日以后,1号公告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的:

无需追回发票,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3.在2023年1月1日以后,1号公告发布前已按3%开具普通发票,并已缴纳税款:

无需追回,可以在以后纳税期抵减或退还。

4.在2023年1月1日以后,1号公告发布已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申报纳税的:

需要追回全部联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享受减免政策。

四、以前年度的剩余加计抵减额

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即虽然本年度调整了计提加计抵减的比例,但不影响已经计提的额度,已计提的且未抵减完的,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抵减,此次1号公告只是影响了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未影响上期末抵减余额。

总得来说,此次出台的政策相较于2023年之前的政策,降低了一部分优惠的力度。但新政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且可以按次来选择放弃免税,实际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选择适宜的纳税人身份和报税期限,以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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