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5
新《公司法》系列制度研究(七)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分析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进行了多项重要的修改与完善,不仅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新增了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明确允许股东提起双重代表诉讼,还确立了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的减资规则,旨在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障。本文拟对这些新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与分析。
一、股东知情权的强化
依据新《公司法》第57条及第110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仍可依原《公司法》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外,还新增了对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的查阅权(会计凭证仅限查阅,不可复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则新增了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权利。此外,上述两类股东均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可通过行使知情权,全面掌握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股东权利滥用等损害其权益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89条在原有的三种回购情形(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基础上,新增一项回购事由“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行使该项权利不再以股东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为前提条件,进一步增强了回购请求权的可操作性。
三、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
根据新《公司法》第189条,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就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该全资子公司损失的行为提起代表诉讼,即双重代表诉讼。该制度将有助于维护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及母公司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仅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尚未进一步涵盖全资孙公司或非全资但实际控制的公司,后者尚不能适用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四、确立等比例减资为原则,非等比例减资为例外的减资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即原则上应当等比例减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若有限责任公司拟非等比例减资,须经全体股东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则需通过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减资程序,保障了股东在资本变动中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通过上述多项制度创新与完善,显著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其在知情权、回购请求权、代表诉讼及减资规则等方面作出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安排,不仅回应了实践中的争议与需求,也为股东权益的全面保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股东知情权的强化
依据新《公司法》第57条及第110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仍可依原《公司法》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外,还新增了对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的查阅权(会计凭证仅限查阅,不可复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则新增了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权利。此外,上述两类股东均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可通过行使知情权,全面掌握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股东权利滥用等损害其权益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89条在原有的三种回购情形(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基础上,新增一项回购事由“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行使该项权利不再以股东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为前提条件,进一步增强了回购请求权的可操作性。
三、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
根据新《公司法》第189条,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就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该全资子公司损失的行为提起代表诉讼,即双重代表诉讼。该制度将有助于维护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及母公司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需注意,该条款目前仅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尚未进一步涵盖全资孙公司或非全资但实际控制的公司,后者尚不能适用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四、确立等比例减资为原则,非等比例减资为例外的减资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即原则上应当等比例减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若有限责任公司拟非等比例减资,须经全体股东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则需通过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减资程序,保障了股东在资本变动中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通过上述多项制度创新与完善,显著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其在知情权、回购请求权、代表诉讼及减资规则等方面作出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安排,不仅回应了实践中的争议与需求,也为股东权益的全面保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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